(2014)白洮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立明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刑初字第215号公诉机关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立明,男,1975年7月14日,地址:白城市洮北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22日以白洮检刑诉〔2014〕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立明犯故意毁坏财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张立明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陶丽鹃审判员 张恩友陪审员 时濛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志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