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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洮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立明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刑初字第215号公诉机关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立明,男,1975年7月14日,地址:白城市洮北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22日以白洮检刑诉〔2014〕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立明犯故意毁坏财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张立明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陶丽鹃审判员  张恩友陪审员  时濛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志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