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董耀旺、田先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耀旺,田先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327号申请执行人董耀旺,男,19XX年X月X日,住瑞昌市。被执行人田先球,男,19XX年X月XX日,住瑞昌市。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董耀旺申请田先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田先球应支付申请人董耀旺案款71881.0元,承担执行费978.21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71881.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田先球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81执3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勇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柯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