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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辖终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薄意振与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第十街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第十街委员会,薄意振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第十街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151号。主要负责人:周立,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薄意振。上诉人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第十街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薄意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50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第十街委员会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涉及拆迁政策执行问题,社会影响较大,属于重大疑难复杂,并且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指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发生的,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所涉标的物价额较大或巨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及案件本身的社会影响超出该案件所在基层人民法院辖区的案件。现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有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因此本案不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鉴于原审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第十街委员会的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薛东超代理审判员  刚继斌二〇一六���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红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