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4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谢义珍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义珍,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8民初4406号原告:谢义珍,女。被告:XX,男。原告谢义珍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义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义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侄女谢丽欣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22日二人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用于偿还其他人借款,由被告XX,及案外人谢丽欣出具的借条一张,现二人离婚,共同财产客车一辆归被告所有,债务由被告偿还,故诉至法院。原告谢义珍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号证据,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XX、案外人谢丽欣共同向原告谢义珍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事实。2号证据,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XX与案外人谢丽欣解除婚姻关系,共同债务由被告XX承担并明确此笔借款由XX偿还的事实。被告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22日被告XX与妻子谢丽欣二人向原告谢义珍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用于偿还他人借款,并于当日由被告XX及其妻子谢丽欣为原告书写借条一张,被告XX,及谢丽欣签名按印,此笔借款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2016年9月28日被告XX与谢丽欣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法院作出(2016)冀0828民再6号民事调解书,被告XX与谢丽欣自愿离婚,并达成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被告XX承担,其中明确借原告谢义珍的人民币10000.00元由被告XX偿还。因被告XX未能偿还原告谢义珍借款本金,故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起诉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民事调解书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XX向原告谢义珍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被告XX与谢丽欣离婚的民事调解书予以证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偿还原告谢义珍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XX共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敬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