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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潘存洋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朱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朱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302民初1951号原告潘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虎,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未出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新华东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92470618-5。负责人崔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员工。原告潘某与被告朱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损失159611.6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付;2、不足部分由被告朱某赔偿。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2日凌晨,被告朱某驾驶甘C-106**号罐车在金昌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内倒车时,撞到一旁停放的由原告驾驶的罐车,致使正在罐车顶部紧灌口的原告从灌顶跌落受伤。事故发生后,经金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原告“左胫腓骨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因二被告对原告损失未予赔偿,故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被告朱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误工费计算至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结束后与事实情况不符,应按公安部下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计算120天。本院认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潘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误工费,原告认为应按每月4000元计算标准计算24个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则认为,原告系农村户口,应按农民工每天105元的标准计算120天。本院认为,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长期在城镇打工生活,主要收入来源于其从事的道路运输行业,持有道路运输行业从业资格证,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原告有经治医院明确出具的休假证明,自应按休假证明计算误工时间。原告误工费应为46750年(2016年道路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标准)×2年,为93500元;医药费5505.67元,护理费5382元,伤残赔偿金47534元,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交通费,原告未能举出与经治医院产生的因看病产生的交通费票据,本院酌定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46天×每日40元(公务人员出差伙食标准),应为1840元;鉴定费1350元,有票据支持,应予赔偿。上述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在“交强险”、“三责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朱某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潘某各项损失共计155611.67元;二、被告朱某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不足以在赔偿限额内承担全额赔偿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49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