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8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辛立群与辛利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立群,辛利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8133号原告辛立群,男,1954年7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辛利富,男,196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辛立群与被告辛利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辛立群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立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黄 荣人民陪审员 马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佳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