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3民初8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辛立群与辛利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立群,辛利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8133号原告辛立群,男,1954年7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辛利富,男,196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辛立群与被告辛利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辛立群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立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黄 荣人民陪审员 马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佳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