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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民初3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俊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俊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3395号原告: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卓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峰,男,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张俊榕,男,成年,汉族,住三明市。原告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吉文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月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