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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1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翠平与被告榆社县西马乡人民政府紫寒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平,榆社县西马乡人民政府紫寒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1民初529号原告:王翠平,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太谷县明星镇田丰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称平(原告丈夫),男,汉族,1972年11月18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铁虎,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榆社县西马乡人民政府紫寒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址:紫寒村。法定代表人:游俊刚,村委主任。原告王翠平与被告榆社县西马乡人民政府紫寒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王翠平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建龙审 判 员  宋文婷人民陪审员  鹿 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裴 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