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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3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北京万泰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万泰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汤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325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泰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三区7号楼院10幢1层东段。法定代表人薛鹏飞,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樊羊路亿城天筑107号。法定代表人汤国辉,经理。被执行人汤国辉,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北京万泰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汤国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259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汤国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北京万泰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一百万元,并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标准支付自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7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汤国辉、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万泰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汤国辉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未妥投。本院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汤国辉名下有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汤国辉名下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且与案件标的差距过大未进行冻结;本院已在另案依法将被执行人汤国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泰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汤国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万泰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32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渠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