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3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张石婴、河北乾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石婴,河北乾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万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31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石婴,又名张士英,女,194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委托代理人:张玉山,男,194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乾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滏东大街51号。法定代表人:梁奇尧,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邯郸市万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滏东大街51号。法定代表人:张庆红,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石婴因与被申请人河北乾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万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终2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石婴申请再审称,盼遇现代法青天,维持正义铁手腕,纠正冤案“莫须有”,丢档竟判超时限.依法确认原、被告劳动关系及原告连续工作32年零9个月的档案工龄。依法追究二被告丢失(焚烧)原告等劳动档案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依法判令二被告从2001年12月起,按照河北省交通运输业的平均工资标准补偿因丢失劳动档案不能为张士英(张石婴)办理退休所造成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活费等损失684160元。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不仅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而且二被告在没有任何证据、靠自相矛盾、自圆其说、“鸡蛋里挑骨头”的答辩反驳原告50余件证据链条。虽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经过质证”,但是“质证”流于形式,二被告条条不认可,法官条条不认定,法院法官变相剥夺原告质证、辩论的权利。原告申请调取:原河北省邯郸地区行政公署地方铁路局(处)、工程段、车务段、机务段、机车车辆修理厂的档案等12件原始证据,一审法院竟胡说:市档案局、工商局没有原地铁局、段、厂档案。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背《档案法》。再审申请人怀疑原审法院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本院认为,二被申请人之间系两个独立的法人,被申请人邯郸市万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被申请人河北乾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再审申请人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河北乾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纠纷已作出终审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自认其1993年已到峰峰矿区××矿(新屯矿)工作,故原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张石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石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杨 杰代理审判员 刘名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