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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萍与刘莎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1196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萍与被执行人刘莎白,云南旭虎商贸有限公司,曾洪猛其他案由一案中,M10于×年×月×日作出的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30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莎白,云南旭虎商贸有限公司,曾洪猛逾期未履行该××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萍于2016-09-1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认为,(写明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法字第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龚道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