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5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谢庆山与合肥领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庆山,合肥领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5833号原告:谢庆山,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戴华聪,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丁,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领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赵俊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负责人:徐克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庆山与被告合肥领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庆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庆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庆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谢庆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燕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