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1民初9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青岛冰泉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刘燕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冰泉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刘燕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9454号原告:青岛冰泉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法定代表人:吴文民,总经理。被告:刘燕华,男,住胶州市。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