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02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孝明与王晓彦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孝明,王晓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02执667号申请执行人杨孝明,男,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张滩镇。被执行人王晓彦,女,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张滩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02民初1753号,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晓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20月25日前支付申请人杨孝明1000元,本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汉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902执667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