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902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孝明与王晓彦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孝明,王晓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02执667号申请执行人杨孝明,男,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张滩镇。被执行人王晓彦,女,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张滩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02民初1753号,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晓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20月25日前支付申请人杨孝明1000元,本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汉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902执667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