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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民终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闫明与武芮芮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明,武芮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民终89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闫明,男,现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武芮田,男,现住安达市。法定代理人于丽,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委托代理人吴兴伟,安达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安达市。上诉人闫明因与被上诉人武芮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1民初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明于2016年10月26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闫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闫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宏艳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代理审判员  于成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