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民终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闫明与武芮芮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明,武芮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民终89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闫明,男,现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武芮田,男,现住安达市。法定代理人于丽,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委托代理人吴兴伟,安达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安达市。上诉人闫明因与被上诉人武芮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1民初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明于2016年10月26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闫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闫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宏艳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代理审判员 于成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