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2民初14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宝成与王中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成,王中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1413号之一原告:刘宝成,男,1965年4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被告:王中江(系冀R×××××号客车原车主及车辆投保人),男,住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成诉被告姚晓雪、被告徐贺楼、被告王中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成不再主张向被告王中江提出诉求,并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中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宝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宝成撤回对王中江的起诉。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