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执1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严敏与王军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敏,王军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1658号申请执行人:严敏,女,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王军礼,女,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敏与被执行人王军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军礼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佳代理审判员 张松涛代理审判员 陈蓉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庄志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