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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4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程吉与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吉,郭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4民初1115号原告:程吉,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清华,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茹君,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伟,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吉诉被告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对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43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771.5元,由原告程吉负担。审 判 长  赵子安代理审判员  刘现东人民陪审员  苟存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