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10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青岛休闲食品有限公司与青岛曙光联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休闲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曙光联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0038号原告:青岛休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郝永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启浙,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香,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青岛曙光联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磊,经理。案由:租赁合同纠纷原告青岛休闲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曙光联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休闲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曙光联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青岛休闲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曙光联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休闲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曙光联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青岛休闲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