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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马军民与白建民、北京志荣维拓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军民,白建民,北京志荣维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534号申请执行人马军民,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白建民,1980年3月15日。被执行人北京志荣维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建民。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马军民与被执行人白建民、北京志荣维拓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2525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马军民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白建民、北京志荣维拓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马军民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白建民、北京志荣维拓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25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窦立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