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马军民与白建民、北京志荣维拓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军民,白建民,北京志荣维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534号申请执行人马军民,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白建民,1980年3月15日。被执行人北京志荣维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建民。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马军民与被执行人白建民、北京志荣维拓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2525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马军民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白建民、北京志荣维拓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马军民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白建民、北京志荣维拓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25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窦立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