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591民初17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惠平、陈桂香与林洪礼、刘芹建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平,陈桂香,林洪礼,刘芹建,林清,马晓丽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1757号之一申请人:张惠平。申请人:陈桂香。被申请人:林洪礼。被申请人:刘芹建,曾用名刘芹见。被申请人:林清,曾用名林清清。被申请人:马晓丽。原告张惠平、陈桂香与被告林洪礼、刘芹建、第三人林清、马晓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惠平、陈桂香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清、马晓丽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张惠平、陈桂香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惠平、陈桂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林清、马晓丽共有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大街156号55幢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张惠平、陈桂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园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门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