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2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与刘伟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刘伟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2民初17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住所地广西藤县藤州镇藤州大道208号。法定代表人:关广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江柱中,该行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廖强,该行员工。被告:刘伟华,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藤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下称农行)诉被告刘伟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农行于2016年10月26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江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鹃硕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