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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行申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周小兰信息公开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67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小兰,女,1974年3月1日出生。周小兰因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行终6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起诉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周小兰向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其据此提起的诉讼,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周小兰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周小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