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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04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明禹与贾英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禹,贾英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04民初303号原告:刘明禹,男,197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被告:贾英环,女,1970年4月2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原告刘明禹与被告贾英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明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英环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明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2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欠条载明“今贾英环向刘明禹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可被告却以种种借口不予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贾英环经依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但其在本院向其送达时的询问笔录中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6年4月11日的欠条属实,但实际借款是1万元,我当天用完晚上就还给原告了,原告让我打的是两倍条,我还钱时向原告要这个欠条,但原告说条没有用,已经撕了,我也没让原告打收条”。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贾英环因家中有事向刘明禹借款贰万元正(20000.00元),借期十天。借款人:贾英环(手印)。2016年4月1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被告送达笔录、原告当庭陈述笔录、证人证言,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后,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原、被告以欠条的方式明确被告向原告借款2元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和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本院的送达笔录中称实际借了1万元,当天就还了,打的是两倍条,还钱后也没让原告打收条,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英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明禹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刘明禹预交),由被告贾英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忧审 判 员  赵 冰人民陪审员  仲依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凡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