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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昭敏、庄丽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昭敏,庄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陈昭敏,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庄丽梅,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不具备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指定行为的条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亦被退回,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100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