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昭敏、庄丽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昭敏,庄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陈昭敏,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庄丽梅,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不具备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指定行为的条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亦被退回,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100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