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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21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姜小龙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小龙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921刑初1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小龙,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岱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原系舟山市银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职工,住岱山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岱检公诉刑诉(2016)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小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齐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小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小龙系舟山市银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EPP车间操作工。2015年10月22日7时20分许,被告人姜小龙开始在舟山市银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EPP车间33号发泡机上操作生产,8时40分左右,因被告人姜小龙操作的33号发泡机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车间产品工艺调试员韩某遂对该台机器进行检修,被告人姜小龙则暂时离开到吸烟室吸烟。8时47分左右,被告人姜小龙回到机器前,在未确认韩某是否仍在检修机器的情况下启动机器,致使韩某被机器内模具固定面和活动面夹住。被告人姜小龙发现后向工友求救,维修工刘某等人赶来将韩某救出并送往岱山县第一人民医院,韩某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姜小龙主动向岱山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姜小龙所在的舟山市银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韩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姜小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姜某、金某、黄某、叶某、邹某、朱某、刘某、鲁某、祁某、周某的证言,舟山市银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10.22”机械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案件移送书,接受证据清单及韩某的门诊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现场照片,人民调解协议书、补充协议,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姜小龙及被害人韩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小龙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小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小龙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姜小龙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可以适用缓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小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向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阮亭潼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