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玉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玉功,任清兰,赵其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196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县城顺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潘玉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任清兰,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其方,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玉功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子翼审判员 付文明审判员 刘明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天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