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万久与辽宁兴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久,辽宁兴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953号申请执行人刘万久。被执行人辽宁兴业实业有限公司。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辽宁兴业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