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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3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庆松、陈舟退伙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松,陈舟,周永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376号申请执行人陈庆松,男,汉族,1959年11月10日出生,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陈舟,男,汉族,1982年9月9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周永珍,男,汉族,1963年11月19日出生,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陈庆松、陈舟与被执行人周永珍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9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永珍偿还两申请执行人股份价款10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两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两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6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周永珍名下有三处房产,分别坐落于城关镇东涌城东市场路93号(产权证号:000042408,抵押于陈管乐)、瑞安市玉海街道香山美邸7幢1单元1501室(产权证号:00307924,抵押于陈爱静)、瑞安市玉海街道东涌村瑞湖路46号(产权证号:00××14),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依法查封上述房产,上述房产或抵押于个人,或系被执行人名下除抵押房产外的唯一住房,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本院处置。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6月12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终结执行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扣划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3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鲍斌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志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