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3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名山支行解放分理处与袁佳炜、曹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解放分理处,袁佳炜,曹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3执698号申请执行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解放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解放乡。负责人冯媛媛。委托代理人张龙元,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风险合规部员工。被执行人袁佳炜,女,生于1980年4月16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曹智,男,生于1976年10月25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立案执行的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解放分理处申请执行袁佳炜、曹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现今执行条件不成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名山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敬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