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胡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磊胡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02刑初52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磊胡某,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驻马店市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6月16日主动到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6)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磊胡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启民、被告人胡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磊胡某曾向被害人李某及其亲属李记文、李春梅等人借款,经李某及其亲属多次催要未归还。2016年4月26日15时许,被害人李某及其亲属到驻马店市车管所北门处被告人胡磊胡某经营的驻马店市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某将其豫Q×××××号白色“启辰”牌轿车,李记文将其电动四轮车堵在公司门口向胡磊胡某索要欠款,胡磊胡某闻讯后驾驶黑色越野车将李某的轿车撞毁。经鉴定,被损毁轿车物品价值24309.46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胡磊胡某与被害人李某达成赔偿协议,胡磊胡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共计10.3万元,李某表示谅解胡磊胡某。还查明,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胡磊胡某主动到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磊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照片、赔偿协议、收条及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磊胡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24309.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对胡磊胡某犯罪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胡磊胡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胡磊胡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时均可酌情予以考虑。鉴于双方矛盾已化解,适用缓刑对胡磊胡某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胡磊胡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磊胡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