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10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绍兴包洁物业有限公司与宣建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包洁物业有限公司,宣建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10205号原告:绍兴包洁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天汇大厦131、1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79312766X。法定代表人:包文琴。委托代理人:赵关水,公司员工。被告:宣建耿,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绍兴包洁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建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绍兴包洁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包洁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宣建耿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包洁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包洁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