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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6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刘涛与安徽沃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安徽沃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6735号原告:刘涛,男,汉族,1989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安徽沃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琥珀山庄126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00000492569。法定代表人:卫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涛与被告安徽沃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刘涛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473元,减半收取736.5元,由原告刘涛负担。审判员  沈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馨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