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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5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书芳与刘云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书芳,刘云翠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民初2349号原告赵书芳,女,1925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艮雪,女,70岁,汉族,行唐县人,农民。被告刘云翠,女,54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书芳与被告刘云翠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书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赵书芳负担。代审判员  李怡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亚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