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2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国梁、胡延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国梁,胡延昌,胡民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659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国梁,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被告胡延昌,男,1973年6月5日生,汉族。被告胡民伟,男,1967年7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国梁、胡延昌、胡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信用社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晨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