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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6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叶永与高云波、傅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永,高云波,傅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6142号原告:叶永,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代理人:赵经纬,浙江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云波,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傅丽君,女,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永与被告高云波、傅丽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叶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永负担。审 判 员 梁业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吴瑞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