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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2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陈满登、陈小珍与陈乙林、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黄木村十组、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黄木村八组、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黄木村七组、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黄木村六组、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黄木村十一组人格权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满登,陈小珍,陈乙林,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黄木村十组,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黄木村八组,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黄木村七组,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黄木村六组,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黄木村十一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2执354号申请执行人陈满登。申请执行人陈小珍。被执行人陈乙林。被执行人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黄木村十组。法定代表人马明铜。被执行人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黄木村八组。法定代表人陈世忠。被执行人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黄木村七组。法定代表人陈祥国。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自明。被执行人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黄木村六组。法定代表人陈世柏。被执行人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黄木村十一组。法定代表人马厚朝。陈满登、陈小珍与陈乙林、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黄木村十组、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黄木村八组、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黄木村七组、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黄木村六组、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黄木村十一组人格权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的(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0067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乙林、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黄木村十组、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黄木村八组、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黄木村七组、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黄木村六组、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黄木村十一组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满登、陈小珍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工商、房产、国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记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乙林、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黄木村十组、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黄木村八组、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黄木村七组、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黄木村六组、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黄木村十一组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满登、陈小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乙林、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黄木村十组、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黄木村八组、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黄木村七组、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黄木村六组、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黄木村十一组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满登、陈小珍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小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