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5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红生与被执行人张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生,张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539号申请执行人张红生,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张春梅,女,1973年2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申请执行人张红生与被执行人张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黑0605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偿还申请执行人34720元,案件受理费710元、保全费66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洪庆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肖立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占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