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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邹光贤与曾华英、范木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光贤,曾华英,范木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1837号申请执行人邹光贤,男,195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曾华英,女,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范木兴,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邹光贤申请执行范木兴、曾华英、南平市天和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503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50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