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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民初2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同秀与苏朝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同秀,苏朝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2754号原告杨同秀,女,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苏朝邦,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杨同秀与被告苏朝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杨同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同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孟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