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4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民初1065号原告紫阳县某某超市与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阳县某某超市,吴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4民初1065号原告紫阳县某某超市。经营者邱某,个体工商户。被告吴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阳县某某超市与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吴某某及其配偶张某某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为了确保将来生效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原告紫阳县某某超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吴某某及其配偶张某某账户存款175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即从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案件申请费1350.00元,由申请人紫阳县某某超市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樊富全人民陪审员 吴秀祥人民陪审员 王永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