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民终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漫凯、方玉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漫凯,方玉珊,黄庆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民终6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漫凯,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玉珊,女,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黄庆盛,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上诉人陈漫凯、方玉珊因与被上诉人黄庆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5202民初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先缴纳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陈漫凯、方玉珊未按期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漫凯、方玉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5202民初68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金泽审判员 谢秀娥审判员 周少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宏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