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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许某、赵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许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8刑初15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5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许某,男,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5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围检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许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7日晚,被告人赵某、许某驾驶白色农用车将御道口牧场罗圈营子十六队卢某家的5匹马盗走,在返回途中又将尹某家1匹马盗走。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赵某、许某所盗6匹马价格为人民币35880.00元。另指控,被告人赵某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994年5月刑满释放;1999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05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3月28日释放。被告人许某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公诉机关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7日晚,被告人赵某、许某驾驶白色农用车将御道口牧场罗圈营子十六队卢某家的5匹马盗走,在返回途中又将尹某家1匹马盗走。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赵某、许某所盗6匹马价格为人民币35880.00元。被告人赵某于2016年4月20日被抓获,被告人许某于2016年4月20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二被告人退赔了卢某人民币30000.00元,退赔尹某人民币6000.00元,二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另查明,被告人赵某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994年5月刑满释放;1999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05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3月28日释放。被告人许某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再查明,二被告人将所盗6匹马以13800.00元价格出售,实际获得赃款3800.00元。二被告人作案的白色农用车已被另案扣押至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公安局;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尼龙袋一个、塑料盆一个、马龙头五个、细绳一根。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4月我向许某借钱,许某说没有,他提议偷点牲畜卖,我同意了。2016年4月17日我和许某开着白色农用车来到围场机械林场附近的一个地方偷了6匹马,然后我们拉着马过了宁城往辽宁省凌源市行驶,我在离凌源市市区大约15公里的地方下车,许某单独去卖马,许某回来后说马卖了一万多,他当时给了我3000元,剩下的钱打没打到许某卡上,我就不知道了。被告人许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4月20日,我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我和赵某共同盗窃的情况。2016年4月17日下午,我和赵某开农用车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的一个地方,在路边偷了五匹马,在返回的途中又偷了一匹白马,我们拉着马往宁城方向行驶,在内蒙和辽宁边界一个叫热水汤的地方将6匹马以13800元的价格卖给了“老陈”,“老陈”当时给我3800元,剩下的10000元至今未给,我给了赵某3300元,自己留了500元,这500元加油、吃饭花了。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17日,我将我家的八匹马散放在罗圈营子西边的水库南边附近,第二天去那里找马,发现5匹马不见了,我就报警了。被害人尹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7日,我家的十一匹马散放在御道口牧场四队东梁附近,第二天早上去找马,发现少了一匹,我听说公安局的抓了两个偷马的,我就来报警,看看有我家丢的马吗。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许某是我丈夫,2016年4月17日许某说去克什克腾旗车管所审驾驶证,就从家离开了。我不知道许某和赵某偷马的事。证人李某、石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卢某所丢失五匹马的特征及丢失情况。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尹某所丢失马的特征及丢失情况。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赵某、许某实施偷盗行为的地点及现场情况。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许某、赵某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围场御道口牧场四队罗圈营子方向旅游公路段向南的便路。机动车信息和车辆轨迹查询信息及照片,证实该车所有人是赵某,在2016年4月16日至2016年4月18日的车辆轨迹信息与被告人许某、赵某供述的行程一致。提取笔录及物证照片、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许某、赵某盗窃时使用的龙头、细绳、麦粒等作案工具;二被告人作案用白色农用车已被另案扣押至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围价认字(2016)第01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赵某、许某盗窃的6匹马价格为人民币35880.00元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4)克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许某于2014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5)松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及(2012)赤狱释字第178号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赵云龙于2005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2年3月28日刑满释放。收到条、谅解书,证实二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情况和被害人对被告人谅解的事实。除以上证据外,另有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证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辨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赵某、许某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一)项、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至2019年2月19日止)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止)三、违法所得人民币3968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其中二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人民币35880.00元已返还。四、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尼龙袋一个、塑料盆一个、马龙头五个、细绳一根,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蒋志国审 判 员  唐国玉人民陪审员  王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