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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4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三河市京兰印务有限公司与范永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河市京兰印务有限公司,范永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4564号原告:三河市京兰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泃阳镇兰各庄,组织机构代码:10931165-4。法定代表人:李跃月,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健,三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永臣,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娟,女,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系被告范永臣妻子)。原告三河市京兰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永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三河市京兰印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河市京兰印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三河市京兰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华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佳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