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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6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湖南省湘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彭乐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乐玮,湖南省湘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66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乐玮,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湘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39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汪展翅,董事长。上诉人彭乐玮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湘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1民初4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乐玮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乐玮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乐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彭乐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豪杰审 判 员  曾庆军代理审判员  黄 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小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