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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8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徐义与姜苏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义,姜苏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8341号原告:徐义。被告:姜苏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义为与被告姜苏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义撤回对被告姜苏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72元,减半收取1236元,由原告徐义负担。审 判 员 朱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