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8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徐义与姜苏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义,姜苏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8341号原告:徐义。被告:姜苏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义为与被告姜苏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义撤回对被告姜苏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72元,减半收取1236元,由原告徐义负担。审 判 员 朱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