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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湛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学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湛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学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11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湛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彦丽,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进峰,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花丽,女,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学新,女,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湛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湛卫医罚字(2016)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张学新于2016年1月23日收到平湛卫医罚字(2016)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申请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后,逾期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湛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平湛卫医罚字(2016)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平顶山市湛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平湛卫医罚字(2016)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甄松淼审判员  崔 昭审判员  薛秋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梦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