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8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璐璐源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市北区良友大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璐璐源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区良友大酒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8032号原告:青岛璐璐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276号106户。法定代表人:王新征,总经理。被告:青岛市市北区良友大酒楼,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负责人:李静。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青岛璐璐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市北区良友大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青岛璐璐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6元,减半收取计473元,由青岛青岛璐璐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招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