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2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熊国芬与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张友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国芬,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张友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2执238号申请执行人熊国芬,女,住开远市。被执行人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才,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友才,男,住昆明市。本院在执行熊国芬与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张友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张友才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250万元、利息661808.22元、诉讼费16779元以及从2016年4月1日起以2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经采取银行存款查询等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向第三人孙辉军和河口兴隆购物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法定期限内第三人未提出异议,遂裁定被执行人张友才对孙辉军和河口兴隆购物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31.5万元予以强制执行。经调查,孙辉军和河口兴隆购物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2执23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辉审判员 许正华审判员 宁仲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世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