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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执恢281号

申请执行人林丛德、林辉与被执行人陈村夫、王铭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丛德,林辉,陈村夫,王铭涛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恢281号申请执行人林丛德。申请执行人林辉。被执行人陈村夫。被执行人王铭涛。申请执行人林丛德、林辉与被执行人陈村夫、王铭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04年5月31日作出(2004)沙民初字第5155号民事判决,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铭涛名下银行存款34900元。经查,被执行人陈村夫已死亡,并无遗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该情况属实。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丽

代理

审判员  冯哲

代理

审判员  金龙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殷健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